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《上市公
司治理准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我
们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,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的
《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》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,现发表独立意见如
下:
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。
经过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张龙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,我们认为张龙具
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,并已取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《上市公司
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》,不存在《公司法》
《公司章程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
级管理人员的情形,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
解除的情况,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,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
或惩戒,符合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。我们同意聘任
张龙为公司董事会秘书。
独立董事:张玉柱 苍大强 高栋章 马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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